山西矿难与共同诉讼制度

2026-05-26 21:58:27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张宏良 字体:【 】   分享:

  山西留神裕特大矿难已经发生4天了,数百名民警仍然在全力搜救,新华社也对矿难并非偶然事故的主观性提出了质疑,官方如同以往处理各类生产事故一样在按部就班地有序推进,在此除了对遇难矿工表示哀悼之外,原本不想发表评论,因为与整顿前8万多个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煤矿相比(其中大多数都是黑煤矿),今天全国只剩4000多个煤矿的死难矿工人数,只不过是一个零头,甚至连零头都算不上,有谁为那么多死难矿工追究过?况且根本问题不解决,有谁能保证明天下井的矿工不会遭受同样的矿难!所以不想去做这种赚取流量的表面文章,可是看到一些人包括个别红色网站所谓严惩责任者的呼吁,感到是在掩盖矛盾,所以便忍不住想说几句肺腑之言。

  作为红色网站应该维护工人阶级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不是去消费矿难蹭流量,呼吁那些两头讨好的废话屁话。道理很简单,马克思曾经讲过,只要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不惜冒绞首的危险。既然资本家为了赚钱连死都不怕,你那个所谓严惩又有何用?特别是现有法律就摆在那里,只要不是瞎子和骗子,都知道所谓严厉处罚无非就是把肇事老板判上几年,依法再来个保外就医,照样当老板;而对那些死难矿工就算按照法律顶格赔偿也没有多少钱,最多也就是相当于韩国三星公司一个普通工人年终奖的1/3或1/2。请问这种按照法律顶格做出的最严厉惩罚,能够对目前的矿主起到震慑作用吗?能够对明天就要下井的那些矿工生命起到保护作用吗?资本家是世界上最会算计的人,如果他们不是算计好了用矿工生命换取暴利是最佳经营之道,就算用枪顶在他们脑袋上也绝不会选择拿矿工生命换取利润的罪恶方法。

  可见,矿难与黑心老板的个人品行无关,而是与煤矿老板牺牲矿工生命的收益和风险比较有关。只要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无论死掉多少工人,老板也会坚决去干;相反,只要风险远远大于收益,哪怕是掉脑袋老板也绝不去干。大家让豆包搜一下现有法律对矿难的相关惩罚和赔偿条款,再比较一下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相关处罚措施,就会知道如果把留神峪煤矿那位放羊娃出身的老板,放到美国等全世界绝大多数实行共同诉讼制度的国家,他将会面临多么恐怖的后果。按照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像留神裕煤矿这种不是意外事故而是为牟取暴利拒绝安装安全设施的死亡近百人的重大事故,属于刑事重罪,老板很难再活着走出监狱,即便是老板不怕坐牢不怕死,那么接下来的惩罚性赔偿将会让他悔恨到死,包括他个人和煤矿的上百亿资产都将会赔偿给伤亡矿工及其亲属,即便是能够走出监狱也只能再去放羊,挣钱偿还对受害者的欠债。或许有人会说有这样严重吗,可以说实际处罚会更加严重。1998年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因为有一个小小瑕疵可能会造成存盘错误,实际上并没有出现过一例错误,但是按照美国共同诉讼制度规定,潜在损害与现实损害同样赔偿,东芝老板感到冤枉想打官司,律师告诉他如果打官司可能要赔偿上百亿美元,老板吓傻了,主动赔偿10亿美元,等于把电脑钱还给了每个消费者。如果这个煤老板落到美国手里,结果更是可想而知。

  虽然共同诉讼制度能够让恶意老板破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工人的利益,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工人利益的是员工持股制度。目前美国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已经完成了向员工持股制度这个新型公有制的转变,如同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拥有工资和股权双重收入。公司不再像当今中国这样谁投资归谁所有,而是由老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共同所有,按比例分配股份和利润。企业工人的股份由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由于工人的股份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公司的员工持股会成为了最大股东,结果是量变到质变,工人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可以用控股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逐步告别了老板通过控股权来牺牲工人生命的罪恶时代。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当年我们2800万革命先烈牺牲生命所追求的,就是这种工人直接占有和管理企业的社会主义,毛主席坚持继续革命所要追求的,也是这种工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而不像过去苏联和现在中国这样由官员来代替工人进行管理。

  看到这里或许很多人会问,为什么世界那么大,只有美国产生了共同诉讼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这种先进的政治文明?答案很简单,这是多年来美国工人阶级和99%人民大众坚持阶级斗争和街头革命的结果。自从毛主席逝世后,特别是后来苏联东欧巨变后,全世界范围内99%人民大众的阶级斗争便偃旗息鼓,几乎要退出历史舞台,是美国工人阶级和99%人民大众,接过了中国大众政治革命的旗帜,吸收社会主义的进步因素,才守住了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复兴的“历史续命灯”。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人民的街头革命一直此起彼伏,席卷全国,所以才走在了世界先进政治文明的前列。可见,如何唤醒和激励各国人民,建立超越美国两大制度所代表的先进政治文明,才是我们左派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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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矿难与共同诉讼制度

  山西留神裕特大矿难已经发生4天了,数百名民警仍然在全力搜救,新华社也对矿难并非偶然事故的主观性提出了质疑,官方如同以往处理各类生产事故一样在按部就班地有序推进,在此除了对遇难矿工表示哀悼之外,原本不想发表评论,因为与整顿前8万多个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煤矿相比(其中大多数都是黑煤矿),今天全国只剩4000多个煤矿的死难矿工人数,只不过是一个零头,甚至连零头都算不上,有谁为那么多死难矿工追究过?况且根本问题不解决,有谁能保证明天下井的矿工不会遭受同样的矿难!所以不想去做这种赚取流量的表面文章,可是看到一些人包括个别红色网站所谓严惩责任者的呼吁,感到是在掩盖矛盾,所以便忍不住想说几句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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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矿难与黑心老板的个人品行无关,而是与煤矿老板牺牲矿工生命的收益和风险比较有关。只要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无论死掉多少工人,老板也会坚决去干;相反,只要风险远远大于收益,哪怕是掉脑袋老板也绝不去干。大家让豆包搜一下现有法律对矿难的相关惩罚和赔偿条款,再比较一下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相关处罚措施,就会知道如果把留神峪煤矿那位放羊娃出身的老板,放到美国等全世界绝大多数实行共同诉讼制度的国家,他将会面临多么恐怖的后果。按照美国共同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像留神裕煤矿这种不是意外事故而是为牟取暴利拒绝安装安全设施的死亡近百人的重大事故,属于刑事重罪,老板很难再活着走出监狱,即便是老板不怕坐牢不怕死,那么接下来的惩罚性赔偿将会让他悔恨到死,包括他个人和煤矿的上百亿资产都将会赔偿给伤亡矿工及其亲属,即便是能够走出监狱也只能再去放羊,挣钱偿还对受害者的欠债。或许有人会说有这样严重吗,可以说实际处罚会更加严重。1998年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因为有一个小小瑕疵可能会造成存盘错误,实际上并没有出现过一例错误,但是按照美国共同诉讼制度规定,潜在损害与现实损害同样赔偿,东芝老板感到冤枉想打官司,律师告诉他如果打官司可能要赔偿上百亿美元,老板吓傻了,主动赔偿10亿美元,等于把电脑钱还给了每个消费者。如果这个煤老板落到美国手里,结果更是可想而知。

  虽然共同诉讼制度能够让恶意老板破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工人的利益,能够从根本上保护工人利益的是员工持股制度。目前美国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已经完成了向员工持股制度这个新型公有制的转变,如同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拥有工资和股权双重收入。公司不再像当今中国这样谁投资归谁所有,而是由老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共同所有,按比例分配股份和利润。企业工人的股份由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由于工人的股份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公司的员工持股会成为了最大股东,结果是量变到质变,工人真正成了企业的主人,可以用控股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逐步告别了老板通过控股权来牺牲工人生命的罪恶时代。这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当年我们2800万革命先烈牺牲生命所追求的,就是这种工人直接占有和管理企业的社会主义,毛主席坚持继续革命所要追求的,也是这种工人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而不像过去苏联和现在中国这样由官员来代替工人进行管理。

  看到这里或许很多人会问,为什么世界那么大,只有美国产生了共同诉讼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这种先进的政治文明?答案很简单,这是多年来美国工人阶级和99%人民大众坚持阶级斗争和街头革命的结果。自从毛主席逝世后,特别是后来苏联东欧巨变后,全世界范围内99%人民大众的阶级斗争便偃旗息鼓,几乎要退出历史舞台,是美国工人阶级和99%人民大众,接过了中国大众政治革命的旗帜,吸收社会主义的进步因素,才守住了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复兴的“历史续命灯”。特别是2008年以来,美国人民的街头革命一直此起彼伏,席卷全国,所以才走在了世界先进政治文明的前列。可见,如何唤醒和激励各国人民,建立超越美国两大制度所代表的先进政治文明,才是我们左派的正确方向。


责任编辑:张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