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定性在前, 辽宁地方法院枉法还会演多久?

2026-05-16 22:16:46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李建华 字体:【 】   分享:

  一份递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名控告,将辽宁铁岭两级法院的裁判乱象,直白摊在了阳光下。

  刘艳欣,沈阳市龙欣达铝塑门窗厂经营者,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公司原股东、项目实际施工人,更是手握实据的合法债权人。她走完辽宁境内所有司法救济途径,一审被枉法驳回,二审被刻意包庇,维权之路被彻底堵死。经年累月维权,负债缠身,身心俱疲,一度绝望轻生,幸得中央巡视组及时帮扶,才得以留存一线求公道的希望。走投无路之下,她只能将最后的期许,托付给最高司法机关的监督与纠错。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89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监〔2023〕73号决定书,以无可辩驳的司法权威,对本案核心事实作出终局定论,具备下级法院必须遵从、无权逾越的法定既判力。最高法判决原文字字千钧,将金鹏龙置业公司(沈中泽方)一连串精心布局的操作,牢牢钉在法理之上,其逃废债目的昭然若揭,蓄意侵吞资产、坑害债权人的心思,清晰可辨:

  据该协议,金鹏龙置业公司已取得鑫空间公司股权,理应承接全部债务。其曾以“借款”方式转款2499万余元,但该款项并非履行承债义务,事后又通过《结算协议》全额收回,相当于没有履行任何约定的承债义务。此后,金鹏龙置业将鑫空间公司唯一资产,仅以4100多万元转让给其绝对控股的公司,价格远低于应承接的全部债务,再诉请解除原协议,最后由鑫空间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前述系列操作,逃废债目的昭然若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至为明显。

  一边是最高司法机关一锤定音,明确认定恶意逃废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既定事实;一边是铁岭两级法院视而不见、漠然置之,手握司法裁量权,却公然漠视上级生效裁判,其中的荒唐与违和,一目了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条文清晰: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存在错误,有权申请再审。本案完全契合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再审的多项法定情形:

  • 原裁定颠倒事实,将归属刘艳欣的合法款项,强行划入鑫空间公司破产财产范围,事实认定毫无依据;

  • 原裁定适用法律失当,无端否定刘艳欣所持侵权之债、债务加入之债可脱离破产程序单独主张的权利;

  • 原裁定刻意回避关键诉求,对最高检决定书已确认的沈中泽侵权事实,以及当事人能否独立维权的核心问题,不作审查、不作回应,实质遗漏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亦有明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原则上应当提审。

  法条摆在明处,最高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有据可查,铁岭两级法院却选择刻意回避。一审随意处置保全财产,粗暴剥夺当事人正当诉权;二审隐匿关键证据,罔顾一审错判强行维持,全然背弃司法纠错职责。控告书还指控,铁岭法院系统相关人员,在四起关联案件中违规少收对方诉讼费150余万元,其中更包含为省高院二审代收的案件,徇私偏袒之意,不加掩饰。

  司法的底线,是有错必纠;司法的准则,是上下一体、令行禁止。最高法生效判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纸文书,而是下级法院必须恪守的司法准则。可在铁岭,这条准则形同虚设,明面上的错判迟迟不改,法定纠错程序迟迟不动,合法债权人求告无门,恶意逃债者安然无事,这早已不是正常的司法裁判,而是公然的枉法纵容。

  柏杨曾说,公权最大的恶,是有事实不认、有规矩不守,拿手里的权力给恶人当保护伞。王小波也直言,很多规矩,只用来约束安分守己的普通人,手握公权者,反倒能肆意践踏、随意曲解。

  最高法早已将事实钉死,法律条文早已明确再审标准,铁岭两级法院却依旧拒不纠错。手握司法公器,漠视上级权威,无视百姓权益,这样的枉法闹剧,到底还要演多久?

  我们不要冠冕堂皇的官样说辞,只要一次堂堂正正的依法纠错、一次不偏不倚的提级审理,给这个被逼至绝境的当事人,一份本该如期而至的司法公正。

人员查询

两高定性在前, 辽宁地方法院枉法还会演多久?

  一份递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名控告,将辽宁铁岭两级法院的裁判乱象,直白摊在了阳光下。

  刘艳欣,沈阳市龙欣达铝塑门窗厂经营者,开原鑫空间房地产公司原股东、项目实际施工人,更是手握实据的合法债权人。她走完辽宁境内所有司法救济途径,一审被枉法驳回,二审被刻意包庇,维权之路被彻底堵死。经年累月维权,负债缠身,身心俱疲,一度绝望轻生,幸得中央巡视组及时帮扶,才得以留存一线求公道的希望。走投无路之下,她只能将最后的期许,托付给最高司法机关的监督与纠错。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89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监〔2023〕73号决定书,以无可辩驳的司法权威,对本案核心事实作出终局定论,具备下级法院必须遵从、无权逾越的法定既判力。最高法判决原文字字千钧,将金鹏龙置业公司(沈中泽方)一连串精心布局的操作,牢牢钉在法理之上,其逃废债目的昭然若揭,蓄意侵吞资产、坑害债权人的心思,清晰可辨:

  据该协议,金鹏龙置业公司已取得鑫空间公司股权,理应承接全部债务。其曾以“借款”方式转款2499万余元,但该款项并非履行承债义务,事后又通过《结算协议》全额收回,相当于没有履行任何约定的承债义务。此后,金鹏龙置业将鑫空间公司唯一资产,仅以4100多万元转让给其绝对控股的公司,价格远低于应承接的全部债务,再诉请解除原协议,最后由鑫空间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前述系列操作,逃废债目的昭然若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至为明显。

  一边是最高司法机关一锤定音,明确认定恶意逃废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既定事实;一边是铁岭两级法院视而不见、漠然置之,手握司法裁量权,却公然漠视上级生效裁判,其中的荒唐与违和,一目了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条文清晰: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存在错误,有权申请再审。本案完全契合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再审的多项法定情形:

  • 原裁定颠倒事实,将归属刘艳欣的合法款项,强行划入鑫空间公司破产财产范围,事实认定毫无依据;

  • 原裁定适用法律失当,无端否定刘艳欣所持侵权之债、债务加入之债可脱离破产程序单独主张的权利;

  • 原裁定刻意回避关键诉求,对最高检决定书已确认的沈中泽侵权事实,以及当事人能否独立维权的核心问题,不作审查、不作回应,实质遗漏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亦有明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原则上应当提审。

  法条摆在明处,最高司法机关的事实认定有据可查,铁岭两级法院却选择刻意回避。一审随意处置保全财产,粗暴剥夺当事人正当诉权;二审隐匿关键证据,罔顾一审错判强行维持,全然背弃司法纠错职责。控告书还指控,铁岭法院系统相关人员,在四起关联案件中违规少收对方诉讼费150余万元,其中更包含为省高院二审代收的案件,徇私偏袒之意,不加掩饰。

  司法的底线,是有错必纠;司法的准则,是上下一体、令行禁止。最高法生效判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纸文书,而是下级法院必须恪守的司法准则。可在铁岭,这条准则形同虚设,明面上的错判迟迟不改,法定纠错程序迟迟不动,合法债权人求告无门,恶意逃债者安然无事,这早已不是正常的司法裁判,而是公然的枉法纵容。

  柏杨曾说,公权最大的恶,是有事实不认、有规矩不守,拿手里的权力给恶人当保护伞。王小波也直言,很多规矩,只用来约束安分守己的普通人,手握公权者,反倒能肆意践踏、随意曲解。

  最高法早已将事实钉死,法律条文早已明确再审标准,铁岭两级法院却依旧拒不纠错。手握司法公器,漠视上级权威,无视百姓权益,这样的枉法闹剧,到底还要演多久?

  我们不要冠冕堂皇的官样说辞,只要一次堂堂正正的依法纠错、一次不偏不倚的提级审理,给这个被逼至绝境的当事人,一份本该如期而至的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