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几乎所有宗教场所(这里指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在其门口都悬挂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的警示牌,每逢宗教活动日,很多宗教场所门口甚至派有专人看管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参加宗教活动,一旦发现有进入的现象,一些地方宗教管理干部往往如临大敌一般,跑上门进行训诫、警告场所管理人员、训诫教职人员。在此以教堂为例,一些地方包括教育主管机构的教育局、学校常常搬出《宪法》《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等,宣称国家这些法律都有“禁止未成年参加宗教活动”等等的规定,很多不懂法的人面临此种情景还只有信以为真。试想,如果未成年人进入了宗教场所参与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会不会因此而被判刑或者被拘留或者关闭场所的处罚?那么,究竟国家有没有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指接受宗教信仰)的国家上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实际上,根据目前国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及公开的宗教政策,国家从未颁发统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参与宗教活动的任何法律、法规。
但是不可否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认知思维的发展有其发展成长阶段的特殊性,是否能够进入宗教场所,接受宗教信仰,还是要审慎对待。关键需要结合宗教活动本身内容的合法性、监护人家庭信仰价值观,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等综合考量。很多地方在具体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操作中实际早已经超越法律,异化法律,一刀切,层层加码管理,蛮狠管理,个别公职领导随性起意曲解法律,断章取义歪曲法律,甚至胡诌法律条文,胡乱解释法律法规,一些场所管理人员竟然不是习惯用法律条款而是习惯用上级主管“领导说”、“上边规定”,笼而统之用几乎拿不出来的“文件规定”“法律规定”搪塞说辞,甚至编造假冒法律法规条款。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这些人恐怕不是法盲而是故意装腔作势,冒用法律,这一思想根源于一些人脑髓中根深蒂固的对于宗教信仰的偏见与仇视,无知与傲慢。这里引用四部法律,一部行业条例,一部公约、一部囯务院白皮书作简要剖析,还原法律条款事实:

一、宗教信仰自 由的法律依据与核心限制原则
1、《宪法》第36条规定:“公 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宪法特别强调:“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禁止”信仰或者“禁止”不能信仰某一宗教都是违法的,而且违背的是国家根本大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早已经深入人心。
核心原则是禁止宗教干预影响教育制度。《宪法》中依然没有直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的任何规定,而是强调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国家教育,换言之,没有“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合法合规的宗教活动,就是遵纪守法的好宗教、好场所。在中国孩子一出生就具有公民身份,这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之二条开篇就有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 民。”既然是公民,未成年人就享有基本的公民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上位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都必 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不能超越其规定,否则就是违宪。不分非法宗教与合法宗教的一刀切“禁止”,实际其本身就是涉嫌歧视合法宗教。显而易见,在国家宗教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合法场所设立“禁止未成年进入”,涉嫌违宪,于法无据。只要国家根本大法对这一信仰没有明白规定禁止、限定的,其他任何文件政策、法律都不能超越上位法律,否则就是违宪。
《宪法》36条核心限定是“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国家教育。”未成年人在他们依法享有的法定双休日、节假日、特殊祭奠日、婚庆礼仪主动自愿或者随父母进入教堂而不是被“强迫”进入,那么,谁“禁止”谁就违法。“禁止强制”是不允许“强迫”,不等于“禁止进入”,是禁止强制参与而非物理隔离,禁止进入等于把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个人自主的权益及公民权全部剥夺了。未成年人在其法定的休息日选择自己的信仰、如果进入合法宗教场所因此就是“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恐怕八竿子打不着,风马牛不相及,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理解,是扩大执法行为;或者说,国家教育制度能被未成年人因进教堂而被妨碍了,就更加牵强附会了,这个教育制度恐怕太弱不禁风了。实际这是一种疑罪存有的荒谬逻辑思维,是一种杯弓蛇影思维中的典型误判、妄想求证有罪,疑神疑鬼思维,这是对法律故意歪曲、层层加码执法的行为。更何况合规合法的宗教都是劝人为善,鼓舞自励勤勉,教导遵纪守法的,教育远离罪恶,邪念,净化心灵的,而不是臆想进入教堂就能够“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如果宗教进入校园,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干扰学生正常课业学业,干扰学生正常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这自然是要严厉禁止的。

2、聨合国世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聨大通过,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人 大批准遵守并执行,从此该公约成为中国认可的国际公约之一。该公约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公约》第十四条之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 由的权利。”第十四条之3、“缔约国儿童有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
我国是该世界公约的缔造国之一,应该遵守自己的承诺。在宗教场所公开矗立“禁止进入宗教场所参与宗教”是自打嘴巴的行为,很容易被境外敌对势力用来炒作、成为攻击我宗教政策以及人權的把柄。

3、《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之二、四条依然遵守重复的是《宪法》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 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条例》中全部77条规定中丝毫没有任何一条明白直接规定“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八岁”“禁止进入宗教场所”等表述。这里同样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强制公 民”的非法行为,“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行为。显然“禁止进入”就是一种强制行为,有悖于该条例之规定,前面已经论述。对这种情况,一般信众总是一头雾水,宗教管理的行业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就四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一些学校、教育主管机构四处发布“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宗教场所”各类牵强附会的“倡议、号召”活动,实在令人费解。

4.《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第三条也只有一句:“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这里再清楚明白不过了,对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包括信仰宗教的权利,此条款中“未成年人不因其本人及父母----宗教信仰受到歧视”的表述,等于前设条件是直接认可、承认未成年人可以享有“宗教信仰”的权利而且才能有不能被歧视。“未满十八周岁”拥有了“宗教信仰”,才能叫“不分”和“不因为”,没有这个前设,何来的“不分”和“不因为”这一表述?这里的逻辑思维十分明确,先“拥有”才能叫做“不分”和“不因为”,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该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 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 怖主义、分 裂主义、極端主义等侵害;”这里表述的十分清楚明白,真正要坚定不移禁止的是“未成年人参与邪 教、迷信活动”的活动而非禁止参与合法宗教。不分好坏的一刀切禁止,就是乱作为,胡作为。
同样该法全文132条中更没有任何一句“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八岁”者“禁止进入宗教场所”的规定。
把合法宗教场所假想臆断为“邪 教、迷信活动”而“禁止未成年的人进入”的规定,显然是违法行为、是荒谬绝伦的。这种执行“禁止”的一方很明显存在违法风险,要承担法律后果。存在“邪 教与迷信”的场所,是国家坚定不移打击取缔的对象而非“禁止进入的”场所。要求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避免接触不 良影响。若宗教活动含有暴 力倾向、極端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并取缔之而不是“禁止进入。”
二、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5、《教育法》第八条:“教育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之第九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教育法》总共八十六条中唯一提到“宗教信仰”的条文,这里的前设条件依然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有不分“宗教信仰”,其逻辑关系依然是承认受教育者包括未成年人有了宗教信仰,才能够被表述为“不分宗教信仰。”否则不合逻辑事理。
这点和《宪法》36条、《宗教事务条例》之4条是重复强调的,一字不差,前面已经分析过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二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不 良行为包括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然而,该条款和《未成年人保护 法》之第三条又重复强调。同样并未直接将进入依法登记的合法教堂视为不良场所,同样指禁止“参与邪 教、封建迷信活动。”而我国合法宗教场所既不是邪 教、更不是迷信场所。应该倡导未成年人在监护人指导下辨识封建迷信和邪教、辨识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这才是关键,这在未成年人未来人生成长指引道路上有着重要意义,这才是要认真做的工作。
7、《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 由的政策和实践》:“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这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表述的十分清楚,即未成年人有权信仰宗教并参与宗教活动的权利。(本白皮书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4月3日发表。)
三、未成年人进入教堂的合法性分析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并不违反法律,反而阻止其进入教堂反倒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下,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可能构成对其宗教信仰权的侵犯。如果因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教堂而引发纠紛或冲突,引发诉讼甚至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伤害,相关责任人尤其教堂方面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实践中的风险与建议
1.正常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内容合法,未成年人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与,如天主教基督教的常规礼拜、节日庆典、婚礼祈福礼仪、家族式亲友死亡追思祭奠等。
2.禁止情形,如宣扬極端思想、煽动仇恨。妨碍义务教育时段组织活动或诱导辍学,耽误学习,强制、强迫未成年人参与或歧视不参与者应该坚定不移被禁止。
3、教堂可通过家长陪同、活动时间受限等方式管理未成年人参与,而非不分家庭出身,家庭信仰背景的一刀切禁止。应该类似于国家目前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的网吧、酒吧、KTV的管理模式。
4、是否允许未成年进教堂还是交给监护人自主决定,监护人可根据孩子年龄、认知能力及活动性质,家庭家族信仰,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教堂(参考《民法典》之34条)。
地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指导,明确“禁止强迫”与“合理管理”的界限,避免“一刀切”激化矛盾的行为。既要反对宗教中的極端,也要反对管理中的極端,反对违法行为。如果说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教堂就是禁止未成年人接受宗教信仰的话,那么,未成年人在家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一样随时都可以接受父母、亲友,长辈宗教思想的灌输熏染教育,是不是也要禁止未成年人回家或者禁止未成年人父母在家庭灌输宗教思想?禁止未成年人出门?家族家庭祈祷时未成年人是否被赶出家门?从实际操作中,禁止进入,只是一种底层互害逻辑,掩耳盗铃式禁止信仰,一厢情愿式自欺欺人,轰轰烈烈式搞形 式,与法与理互掐行为。同时别忘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 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常见的四部涉及宗教信仰的法律、尤其是我国针对宗教场所、宗教事务管理的行业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均没有任何一部明确对未成年人有“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的规定,这就是法律事实,阻止未成年人进教堂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有权进入教堂进行宗教活动,阻止其进入才可能有悖于法律法规,侵犯其信仰基本权利。
关于未成年人宗教信仰除了目前已知的国内法和社会熟悉的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之外,尚有部分其他国际公约与承诺,在此不必赘述。
责任编辑:卢保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