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是否违法?

2025-12-03 11:41:29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任仲平 字体:【 】   分享:

  为什么大家对于吸毒行为列入封存的舆论这么大,看美国国家就很明白了。这也反映了民众舆论监督水平的提高。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是否违法?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先列举法律规定。然后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过程。最后给出总结。

  一.法律规定

  1.《立法法》第1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

  2.《立法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其中,第3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3.《立法法》第4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立法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过程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过两次审议。该法案对外公示的一审稿、二审稿中,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案的公示的三审稿没有对外公示。最后表决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对象已经变成了所有违法人员。引用网友制作的时间线,如下图所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是否应当公示?

  中国人大网于2025年06月27日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落款日期2025年6月24日。

  该《报告》开篇写道:“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报告》内容看,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计划公示修订草案。但是,从公开资料,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的内容,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并没有公示。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的依据

  该《报告》写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问题比较明确了。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过两次审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稿,贯彻的是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修改过程

  中国人大网2025年6月27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落款日期2025年6月26日,《报告》写道:“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受处罚,同时进一步完善本条文字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条对公安机关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有关人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远程视频询问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进行,以保障执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肃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根据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若干表述性修改:一是将第十三条中“严加看管”修改为“加强看护管理”;二是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被虐待人”修改为“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三是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修改为“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四是将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没有对外公示,所以从公开资料看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的修改意见提出了三条修改意见,没有涉及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得出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把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从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推广至全年龄段。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表决过程

  新华社北京2025年6月27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9、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赵乐际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七.总结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三次审议稿在2025年6月24日之前初步形成,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期间进一步修改,然后就在该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对于第三次审议稿,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征求意见这个程序。

  问题是:第三次审议后,是不是不需要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接“交付表决”了?

  首先,《立法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其次,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次审议后,即便涉及违法(吸毒)记录封存制度从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推广至全年龄段这一“利益关系重大调整”,也在一般社会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表决通过了呢?是否因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觉得党中央既然认为“轻微犯罪记录”都应该封存,举重以明轻,一般违法(吸毒)记录封存还需要一般社会公众再去讨论么?这样做对吗?笔者认为:贯彻精神并非一刀切,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且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征求民众意见。

  最后,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封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公开的目的却是进行风险防范和行政监督,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也会直接影响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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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是否违法?

  为什么大家对于吸毒行为列入封存的舆论这么大,看美国国家就很明白了。这也反映了民众舆论监督水平的提高。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是否违法?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先列举法律规定。然后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过程。最后给出总结。

  一.法律规定

  1.《立法法》第1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

  2.《立法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其中,第3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3.《立法法》第4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4.《立法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过程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过两次审议。该法案对外公示的一审稿、二审稿中,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案的公示的三审稿没有对外公示。最后表决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对象已经变成了所有违法人员。引用网友制作的时间线,如下图所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是否应当公示?

  中国人大网于2025年06月27日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落款日期2025年6月24日。

  该《报告》开篇写道:“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从《报告》内容看,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计划公示修订草案。但是,从公开资料,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的内容,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并没有公示。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的依据

  该《报告》写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问题比较明确了。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过两次审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稿,贯彻的是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修改过程

  中国人大网2025年6月27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落款日期2025年6月26日,《报告》写道:“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受处罚,同时进一步完善本条文字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条对公安机关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有关人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远程视频询问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进行,以保障执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肃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根据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若干表述性修改:一是将第十三条中“严加看管”修改为“加强看护管理”;二是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被虐待人”修改为“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三是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修改为“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四是将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没有对外公示,所以从公开资料看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的修改意见提出了三条修改意见,没有涉及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可以得出结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稿把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从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推广至全年龄段。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表决过程

  新华社北京2025年6月27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49、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赵乐际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七.总结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三次审议稿在2025年6月24日之前初步形成,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期间进一步修改,然后就在该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对于第三次审议稿,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征求意见这个程序。

  问题是:第三次审议后,是不是不需要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直接“交付表决”了?

  首先,《立法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其次,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次审议后,即便涉及违法(吸毒)记录封存制度从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推广至全年龄段这一“利益关系重大调整”,也在一般社会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表决通过了呢?是否因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觉得党中央既然认为“轻微犯罪记录”都应该封存,举重以明轻,一般违法(吸毒)记录封存还需要一般社会公众再去讨论么?这样做对吗?笔者认为:贯彻精神并非一刀切,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且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征求民众意见。

  最后,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与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之间的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封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公开的目的却是进行风险防范和行政监督,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也会直接影响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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