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话题,本身就是一个沉重的故事,一个令人窒息的闭环。
当“指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从办案人员手中的“利器”,变成了他们自己亲身经历的噩梦,最终又以一名公民的死亡和三年来迟到的审判作为结局,这已经不仅仅是个别司法人员的渎职问题。
2025年9月28日,11名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一审获刑,最高刑期为16年,最低刑期为1年9个月。
三年前,2022年7月20日,34岁的暴钦瑞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期间死亡。
事发13天前,他和父亲暴继业、兄弟暴韶瑞等10人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被指参与殴打民工、放高利贷等。
案件被命名为“5·25”专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新乐市(石家庄代管的县级市)公安局和高邑县公安局联合办案。
获刑的11人中,除新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马某某外,另外10人均被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马某某和其中的4人直接参与了对暴钦瑞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获悉,石家庄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某也牵涉此事,被另案处理。
“指居”期间,暴钦瑞长期在铁质审讯椅上被限制活动。
他还遭受了殴打、电击等,刑讯逼供者使用的工具有手摇电话机、PVC管和镐柄等。
民警邢某某的在案供述称,2022年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他和同事将暴钦瑞带出房间后,暴钦瑞倒在地上大喊大叫。救护车到达后,他跟随暴钦瑞到了医院,医生说暴钦瑞抢救不过来了。
民警张某某是专案组的指挥组成员。
事后,他让大家删除手机里关于“5·25”专案的聊天记录,安排专案组成员搬走铁质审讯椅,并要求上交工作笔记本。
除暴钦瑞外,同案人暴纪涛在指居期间也受了伤。判决认定,新乐市公安局民警李某某在审讯过程中,用脚踢踹暴纪涛胸腹部,致其左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民警耿某某起领导、安排、指挥作用。为获取暴继业等人的有罪供述,民警耿某某要求加大审讯力度,民警任某某、王某某使用扇耳光等手段逼取口供,同时,民警任某某使用侮辱性手段逼取口供。
2022年7月12日15时至17时许,为加大审讯力度,耿某某还安排任某某、王某某将暴继业带到新乐市木村乡一个家庭农场小院,继续对暴继业使用多种手段逼取口供。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暴钦瑞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可以造成血管内皮损伤、改变血流流速、激活血凝系统等。在多种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暴钦瑞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进而导致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一、 “利器”何以变成“凶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立法本意上,是为了打击特定严重犯罪、避免串供或危险行为而设的例外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它常常因为脱离看守所的独立监督、侦查机关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而演变为一个脱离监管的“法外之地”。
在这里,法定的讯问时限、录音录像要求、律师会见权利等都极易被架空,从而成为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温床。
本案中,那位在三年前逝去的公民,很可能就是在这种“法外之地”的阴影中失去了生命。
他的死亡,是权力失控最极端的后果。
而11名办案人员最终获刑,虽然彰显了“作恶者终受惩”的朴素正义,但这条正义之路走了整整三年,其间的迟滞与阻力,本身也说明了系统自我纠偏的艰难。
二、 加害者与受害者的角色重叠
更具讽刺性与悲剧性的是,这11名获刑的办案人员声称,他们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也遭到了“指居”和“刑讯”。这一情节,如果属实,则将案件的荒谬性推向了顶峰。
它揭示了一个可怕的逻辑闭环:
一套缺乏有效制约的办案模式,就像一种病毒,会感染所有身处其中的人。
最初,办案人员或许是这套模式的执行者、受益者,他们运用这种“高效”的手段去对付嫌疑人。
但当案件出现问题,需要追责时,他们自己也可能迅速地从权力的执行者,转变为权力失控的受害者。
他们曾经用来对付别人的“工具”,如今用在了自己身上。
这绝非为他们开脱罪责——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一现象警示我们:当一个系统的运行机制本身存在缺陷时,没有人是绝对安全的。
今天你利用制度的漏洞去伤害他人,明天你就可能被同样的漏洞所吞噬。这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司法体系本身的悲哀。
三年前的那个生命已然逝去,无法挽回。
11名获刑的办案人员,也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但这起事件留下的最大遗产,不应只是一份判决书,而应是一次刮骨疗毒式的深刻反省。
司法的权威,源于其对程序的恪守和对权利的敬畏,而非源于雷霆万钧的破案效率。
唯有将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避免“指居”的悲剧在任何人身上重演,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办案人员自身。
唯有如此,法治的阳光才能真正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责任编辑:徐雪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