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肆意侵犯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2025-09-22 08:17:51 社情民意观察网(北京报道) 作者:刘昌松 字体:【 】   分享:

  近日,山东临沂一农妇因“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并拘留15日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舆论监督和上级法院的介入下,罚款决定被撤销,但公众情绪并未平息,反而引发了新一轮舆情。从最初的处罚决定到后续的情况通报,这一事件折射出六大法律看点,令人深思。

  第一,权力任性可怕,司法权任性尤其可怕。其他权力任性尚可请求司法救济,而司法权任性则直接毁坏了救济的根基。临沂经开区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农妇进行责罚,但该条款明确针对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农妇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表达对裁判的不满,完全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这种明显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展现了司法权力的任性妄为。

  我们知道,中学数理化中存在大量的公式定理,老师反复强调要注意适用条件,否则解题必然出错。司法机关完全不顾法条适用条件,认知水平甚至低于中小学生,人们在此看到的只有司法专横和司法擅断。

  第二,司法是理性的典范,滥用则成魔鬼的獠牙。法院中的“院”是机关的意思,“法”则是机关的名称,法院是唯一一个将“法”作为自己名称的国家机关,因为它是法的化身,是理性和公正的代言人,它“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上司”。

  法官因情绪冲动而滥施罚则是一大忌。一旦法官情绪用事、滥用处罚权,便背离了司法的本质。本案中,法官因被批评而动怒,进而滥用处罚权,正是将司法权变为个人情绪的工具。司法权一旦失去理性约束,就会从公正的守护者变成暴虐的施行者,这是法治社会最不愿看到的景象。

  第三,宽严相济是责罚原则,动辄顶格处罚是权力异化。责罚原则中“宽”字在前,“严”字在后,因为具体案件中往往存在各种从宽情节需要考虑。本案中,农妇的丈夫作为被害人被打成轻伤,轻伤罪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法院却只判处被告人3个月拘役。同样是这家法院,该裁判却“宽”字绰绰有余,“严”字难觅踪迹。

  而农妇作为受害人家属,说一句“谁判谁没良心”,应是一句不离谱的实话,并无责罚的必要。即使需要责罚,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仅为1000元,为何要罚10万元?拘留可3日可5日,为何一定要顶格拘留15日?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中央刚提出要求,处罚一般不应顶格适用。这种背离比例原则的顶格处罚,反映有些地方机关对中央政策的漠视,暴露的是权力的傲慢与冷漠。

  第四,处罚决定已是严重渎职滥权,情况通报又成次生灾害。如前所述,最初的处罚决定明显违法,已是严重的渎职滥权行为。而事后在上级法院主持调查的处理中,却只撤销罚款决定,未对拘留决定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导致当事人难以申请国家赔偿。这种避重就轻的“纠正”,实际上是一种次生灾害。

  要知道,剥夺人身自由15日的性质,远重于罚款10万元。对此避而不谈,既是对当事人的不公,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敷衍。真正的纠错应当直面所有错误,而不是选择性改正。

  第五,相关人员渎职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官和院领导作为司法官员,对法律毫无敬畏,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已造成农妇15日人身自由的丧失和10万元财产的损失(退赔只是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其恶劣行为引发汹涌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39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相关人员违法使用拘留措施,本质上是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即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15日已属情节严重。而且《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事件中滥用职权罪与非法拘禁罪成立想像竞合,可择一重罪适用。

  第六,全社会应牢固树立“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现代法治观念认为,公民自由权大如天,公民财产权大如地;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就是捅破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就是炸毁地。现代国家理论指出,对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国家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尤其是警察权,一般不包括司法权。如果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受到私权或行政权的侵犯,尚可寻求司法权的救济和保障。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权对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的肆意侵害,对法治机体的伤害是最大的!

  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公民的自由权具有最高的精神价值,常与生命权并称为生命自由权。很多人甚至把自由权看得比生命权还珍贵,故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格言,亦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诗句。自由权是创造的源泉,是信任的基础,是避免恐惧的法宝。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生存的根基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石。若公民的财产权之地基能被肆意破坏,则生存也成问题,尊严更难保证,更别说投资、创业、长期规划等经济自由了。再者,财产权也是公民对抗公权力的最后一道物质屏障,这道屏障被摧毁,意味着公权力可以肆意妄为,不受任何制约,那将是何等恐怖的社会。

  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用法律为公权力划定清晰的边界,给“天”加上防护罩,给“地”筑起坚固的堤坝,防止其被“捅破”和“炸毁”。人们耳熟能详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同时体现了尊重公民的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的法治理念,这也是我们关注农妇自由权、财产权被司法权肆意伤害的最大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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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肆意侵犯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已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近日,山东临沂一农妇因“辱骂”法官被罚10万元并拘留15日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舆论监督和上级法院的介入下,罚款决定被撤销,但公众情绪并未平息,反而引发了新一轮舆情。从最初的处罚决定到后续的情况通报,这一事件折射出六大法律看点,令人深思。

  第一,权力任性可怕,司法权任性尤其可怕。其他权力任性尚可请求司法救济,而司法权任性则直接毁坏了救济的根基。临沂经开区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农妇进行责罚,但该条款明确针对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农妇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表达对裁判的不满,完全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这种明显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展现了司法权力的任性妄为。

  我们知道,中学数理化中存在大量的公式定理,老师反复强调要注意适用条件,否则解题必然出错。司法机关完全不顾法条适用条件,认知水平甚至低于中小学生,人们在此看到的只有司法专横和司法擅断。

  第二,司法是理性的典范,滥用则成魔鬼的獠牙。法院中的“院”是机关的意思,“法”则是机关的名称,法院是唯一一个将“法”作为自己名称的国家机关,因为它是法的化身,是理性和公正的代言人,它“除了法律,没有其他上司”。

  法官因情绪冲动而滥施罚则是一大忌。一旦法官情绪用事、滥用处罚权,便背离了司法的本质。本案中,法官因被批评而动怒,进而滥用处罚权,正是将司法权变为个人情绪的工具。司法权一旦失去理性约束,就会从公正的守护者变成暴虐的施行者,这是法治社会最不愿看到的景象。

  第三,宽严相济是责罚原则,动辄顶格处罚是权力异化。责罚原则中“宽”字在前,“严”字在后,因为具体案件中往往存在各种从宽情节需要考虑。本案中,农妇的丈夫作为被害人被打成轻伤,轻伤罪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没有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法院却只判处被告人3个月拘役。同样是这家法院,该裁判却“宽”字绰绰有余,“严”字难觅踪迹。

  而农妇作为受害人家属,说一句“谁判谁没良心”,应是一句不离谱的实话,并无责罚的必要。即使需要责罚,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仅为1000元,为何要罚10万元?拘留可3日可5日,为何一定要顶格拘留15日?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严峻的背景下,中央刚提出要求,处罚一般不应顶格适用。这种背离比例原则的顶格处罚,反映有些地方机关对中央政策的漠视,暴露的是权力的傲慢与冷漠。

  第四,处罚决定已是严重渎职滥权,情况通报又成次生灾害。如前所述,最初的处罚决定明显违法,已是严重的渎职滥权行为。而事后在上级法院主持调查的处理中,却只撤销罚款决定,未对拘留决定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导致当事人难以申请国家赔偿。这种避重就轻的“纠正”,实际上是一种次生灾害。

  要知道,剥夺人身自由15日的性质,远重于罚款10万元。对此避而不谈,既是对当事人的不公,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敷衍。真正的纠错应当直面所有错误,而不是选择性改正。

  第五,相关人员渎职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官和院领导作为司法官员,对法律毫无敬畏,滥用职权滥施处罚,已造成农妇15日人身自由的丧失和10万元财产的损失(退赔只是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其恶劣行为引发汹涌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39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相关人员违法使用拘留措施,本质上是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即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15日已属情节严重。而且《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事件中滥用职权罪与非法拘禁罪成立想像竞合,可择一重罪适用。

  第六,全社会应牢固树立“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现代法治观念认为,公民自由权大如天,公民财产权大如地;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就是捅破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就是炸毁地。现代国家理论指出,对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国家公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尤其是警察权,一般不包括司法权。如果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受到私权或行政权的侵犯,尚可寻求司法权的救济和保障。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权对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的肆意侵害,对法治机体的伤害是最大的!

  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公民的自由权具有最高的精神价值,常与生命权并称为生命自由权。很多人甚至把自由权看得比生命权还珍贵,故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格言,亦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诗句。自由权是创造的源泉,是信任的基础,是避免恐惧的法宝。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生存的根基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石。若公民的财产权之地基能被肆意破坏,则生存也成问题,尊严更难保证,更别说投资、创业、长期规划等经济自由了。再者,财产权也是公民对抗公权力的最后一道物质屏障,这道屏障被摧毁,意味着公权力可以肆意妄为,不受任何制约,那将是何等恐怖的社会。

  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用法律为公权力划定清晰的边界,给“天”加上防护罩,给“地”筑起坚固的堤坝,防止其被“捅破”和“炸毁”。人们耳熟能详的法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同时体现了尊重公民的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和财产保障的法治理念,这也是我们关注农妇自由权、财产权被司法权肆意伤害的最大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刘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