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江西某律师收2500元代理费后不立案,直接伪造判决书给当事人,被吊证!

2025-08-12 17:50:40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徐雪芬 字体:【 】   分享:

  近日,江西省司法厅通报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师收钱接受当事人委托,却不去法院立案,而伪造法院判决书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江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司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刘某,男,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2月14日,本机关收到赣州市司法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对刘某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7日,刘某接受某某委托代理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私自现场收取某某的律师费2500元,未在律所领取手续办理委托事宜,也未将收取的律师费交至律所账户。

  接受委托后,刘某未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办理案件,导致某某多次催促、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且故意向某某谎称案件已经法院立案正等待排期办理,实际未将该案送至瑞金市人民法院立案。

  为应付某某的催促,2024年1月下旬,刘某从12368全国法院文书送达系统下载一份瑞金市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书,通过软件私自伪造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781民初5514号]提供给某某,导致某某持伪造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判决书系伪造。

  经司法机关侦查、审查,2024年7月16日,刘某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瑞检刑不诉〔2024〕49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材料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4〕49号);本机关对刘某所作调查笔录;听证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报告];刘某身份信息及律师执业信息材料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5月15日,收到刘某寄送的《听证申请书》。

  5月20日,向刘某送达《听证通知书》。5月3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刘某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为隐瞒重大工作失职,搪塞委托人杨某娇,故意伪造法院判决书,严重误导某某导致其以虚假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妨碍、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且同时有两项以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吊销刘某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

2025年6月3日

人员查询

神操作:江西某律师收2500元代理费后不立案,直接伪造判决书给当事人,被吊证!

  近日,江西省司法厅通报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师收钱接受当事人委托,却不去法院立案,而伪造法院判决书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江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司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刘某,男,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2月14日,本机关收到赣州市司法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对刘某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27日,刘某接受某某委托代理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私自现场收取某某的律师费2500元,未在律所领取手续办理委托事宜,也未将收取的律师费交至律所账户。

  接受委托后,刘某未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及时办理案件,导致某某多次催促、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且故意向某某谎称案件已经法院立案正等待排期办理,实际未将该案送至瑞金市人民法院立案。

  为应付某某的催促,2024年1月下旬,刘某从12368全国法院文书送达系统下载一份瑞金市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书,通过软件私自伪造瑞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781民初5514号]提供给某某,导致某某持伪造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判决书系伪造。

  经司法机关侦查、审查,2024年7月16日,刘某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瑞检刑不诉〔2024〕49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材料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瑞检刑不诉〔2024〕49号);本机关对刘某所作调查笔录;听证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报告];刘某身份信息及律师执业信息材料等。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5月15日,收到刘某寄送的《听证申请书》。

  5月20日,向刘某送达《听证通知书》。5月30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但刘某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为隐瞒重大工作失职,搪塞委托人杨某娇,故意伪造法院判决书,严重误导某某导致其以虚假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妨碍、干扰正常的诉讼程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且同时有两项以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吊销刘某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司法厅

2025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