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事被控诈骗 西安一寺庙 住持涉刑案引争议

2025-11-17 14:47:25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萧新 字体:【 】   分享:

  陕西西安一名寺庙住持为抑郁的当事人做宗教法事“火供”,收取数万元费用。过后事主一方认为效果不佳,于是向警方报案。

  最终,这名年过五旬的住持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提起公诉。财新了解到,2025年10月下旬,该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庭审已结束,尚未宣判。

  基于宗教信仰而举行“火供"等宗教仪式驱邪,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收取的费用又是什么性质?本案审理中,这些问题争论不休,未有定论。

  寺庙住持做“火供”驱邪卷入此案的住持法名释智觉,俗名张朝明,现年54岁,案发前是宗教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佛教教职人员。

  资料显示,张朝明原籍湖南醴陵,1991年,时年20岁的他在四川成都昭觉寺出家;2022年,张朝明转单到西安禅经寺,担任临时负责人。

  2023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终南山佛教协会北准张市明担任禅经寺住持,次月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批复其担任禅经寺住持,

  禅经寺是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一座小型汉传佛教寺庙,2006年经过西安长安区行政审批登记。自2022年在禅经寺相亿临叶名李人弘8修线去庙,同时为信众举办各类宗教法事这起不无争议的诈骗案缘于一场“火供“法事。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张朝明虚构被害人的女儿华华(化名)被女鬼影响,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3万元,后又以其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共计1.4万余元,欺骗被害人为其弟子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检方认为,被古人张朝明诈骗也人防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宗教人士介绍,“火供"是藏传佛教的传统法事活动,以燃烧贡品的方式供养佛教护法神,达到清除障碍、祈福的目的。

  据来自北京的被害人当庭陈述,其女儿华华(2023年时15岁)长期处于抑都焦虑状态2023年上半年休学在家4月至6月连续出现自发购买药物中毒送ICU急救的情况,有自杀倾向。

  家人送华华到正规医院就医和进行心理咨询但抑郁焦虑状况没有改善。经熟人介绍,被害人于2023年6月认识张朝明,张朝明来到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家中探望华华。张朝明认为华华“身上有不好的东西",双方商量达成一致,计划在禅经寺为华华做一场"火供"法事,再加一场“放生"法事,能祛除华华身上“不好的东西”事,2023年6月25日,再加一场“放生"法事,能祛除华华的谈话中,张朝明更加明确地告知被害人,他梦见华华被一个"穿红衣服、皮肤黑的女鬼"缠身,做"火供"法事可以驱除女鬼,让华华精神状态恢复。

  2023年7月22日,被害人带女儿华华前往西安禅经寺,由张朝明主持为华华做了一场"火供"法事,被害人为此支付了3万元“火供“法事服务费。此后被害人还以"放生随喜""供养师父"“点灯随喜"的名义多次转账给张朝明。

  财新了解到,华华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间多次到禅经寺挂单修行有张朝明的弟子陪同照顾,期间华华的抑郁情况一度好转。

  直到2024年6月,禅经寺弟子以安全为由收走了华华私藏的刀片,双方发生争执,华华情绪再次转差。由此,被害人和张朝明决裂。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也无法证明“张朝明梦到被害人的女儿被女鬼缠身"是虚构的事实。张朝明供述称其“在北京见了被害人女儿后,回到西安禅经寺,某天晚上做了一个梦,梦见被害人的女儿身后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女鬼,皮肤是黑的"。

  张朝明醒来后把这个梦告诉多名弟子和被害人。辩护律师说,张朝明是出家多年的佛教僧人,将梦境视为预言并据此进行阐释,是佛教信仰体系内的常见认识与表达行为。

  佛教认为,宇宙由三界和六道构成,鬼神属于六道之一,是生命轮回中的不同存在形态。鬼神在佛教信仰体系中经常被予以阐释和表达辩护律师还认为,张朝明是依法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其用鬼神的语言来阐释生活中的某些形态,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构事实的故意。

  在涉及宗教的案件中,要区分宗教信仰话语体系表达和《刑法》所称的“虚构事实",《刑法》本身不能对个人内心的宗教体验进行真伪判断。公诉机关若将张朝明基于信仰做出的宗教表达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也干预了宗教信仰自由。

  对于公诉人指控张朝明虚构“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障碍""接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辩护律师认为,“火供“仪式是藏传佛教中真实、正规的宗教仪轨,在佛教信仰体系中法事仪式能对信众产生积极心理抚慰和宗教层面的帮助。

  张朝明作为教职人员,基于自身所学和所信,真诚相信“火供“法事能对抑郁症患者产生积极的心理帮助,其目的是为了提供宗教帮助而非实施欺骗。

  辩护律师强调,被害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参与的是一项旨在为其女儿寻求帮助的宗教活动这一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对于宗教仪式的象征性和心理慰藉作用有基本认知。被害人自愿选择宗教帮助,并捐赠费用,是个人信仰自由的表现,不能因为事后反悔而倒推其之前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

  基于此,辩方也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虚构的事实”。公诉人还表示,禅经寺是汉传佛教场所,张朝明是汉传佛教寺庙的住持,不具备做“火供"法事的资质,因此虚构了自己具备做"火供”的能力。

  张朝明对此辩解称,早年在成都昭觉寺修行,昭觉寺兼具汉藏两种宗教仪典特色,修行期间跟随一名上师学修藏传佛教"火供"等仪式,真诚相信佛教法事能帮助大众消除障碍,清净业障,增长福慧。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个人出家修行的背景正是藏传佛教,其在汉地从事藏传佛教法事,仅属于违规,不适合用《刑法》来处置。

  如何区分宗教信仰宣扬的事实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事实?长期从事中国宗教法治问题研究的学者曹志告诉财新,宗教和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规范体系,宗教信仰本身是唯心意识而非客观事实,不能用世俗世界中的理性来判断神迹。

  司法机关应该尊重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和多样性,避免对宗教活动进行过度干预。在涉及宗教相关的案件时,应当考虑真诚原则,即当事人是否真心信仰某种宗教学说,并把该信仰学说付诸实践。如果当事人真诚相信并把该种信仰学说付诸实践,那么其在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行骗的行为。

  4.4万元的性质

  法庭上激烈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是"火供“法事费用的性质。公诉人认为,张朝明虚构了“火供”法事的作用,以此骗取高额的宗教法事服务费用,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部分资金进入张朝明个人银行账号。

  证据显示,被害人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朝明的方式支付3万元"火供"费用,转账时备注这笔钱的用途是"火供随喜”《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作为禅经寺住持,以做法事名义和供养的名义接受个人和社会捐赠,属于合法宗教活动行为。而且佛教寺庙针对特定法事、修行活动均有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从民事行为来看,被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对张朝明提出的“火供"法事费用3万元并没有提出异议,属于自愿购买宗教法事服务行为,不存在被欺骗和误导、对自身财产做出错误处置。

  除了做“火供”法事的3万元服务费“火供“费用,转账时备注这笔钱的用途是“火供随喜”。《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作为禅经寺住持,以做法事名义和供养的名义接受个人和社会捐赠,属于合法宗教活动行为。而且佛教寺庙针对特定法事、修行活动均有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从民事行为来看,被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对张朝明提出的"火供"法事费用3万元并没有提出异议,属于自愿购买宗教法事服务行为,不存在被欺骗和误导、对自身财产做出错误处置。

  除了做“火供"法事的3万元服务费公诉机关还指控张朝明以其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等理由,欺骗被害人为寺庙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骗取被害人多次转账共计1.4万余元。证据显示,微信转账时,备注的钱用途是“供养师父"“点灯随喜""息灾随喜"。

  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多次主动向张朝明表示女儿病情"有好转、状态不错",并多次对张朝明表示感谢。因此,被害人的转账行为是基于对佛教仪式功能让其女儿的抑郁状态有了好转,而表达的认可以及感谢,属于宗教“随喜"捐赠,这种基于信仰的自愿捐赠,与诈骗中"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被动处分财产”的本质截然不同。

  公诉人还指部分钱财进入了张朝明个人账户。辩护律师回应说,没有任何证据指向被害人“随喜“捐赠款被张朝明用于个人挥霍。张朝明当庭供述,被害人捐赠的总计4.4万余元大多用于寺庙的日常维护支出和赡养年事已高的老和尚。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方式收取。

  对此,辩护律师向法庭说明,张朝明于2023年8月才正式接手禅经寺的管理,此前禅经寺没有开立对公账户,禅经寺接受的捐赠由负责人张朝明用其个人微信收取。

  相关文件显示,禅经寺于2023年11月向西安市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开户的申请,经过正常的审批流程,到2024年4月禅经寺对公银行账户才正式开立。

  辩方认为,张朝明此举不合规,但捐赠款项都用于寺庙建设日常维护中,不存在个人挪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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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事被控诈骗 西安一寺庙 住持涉刑案引争议

  陕西西安一名寺庙住持为抑郁的当事人做宗教法事“火供”,收取数万元费用。过后事主一方认为效果不佳,于是向警方报案。

  最终,这名年过五旬的住持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提起公诉。财新了解到,2025年10月下旬,该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庭审已结束,尚未宣判。

  基于宗教信仰而举行“火供"等宗教仪式驱邪,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收取的费用又是什么性质?本案审理中,这些问题争论不休,未有定论。

  寺庙住持做“火供”驱邪卷入此案的住持法名释智觉,俗名张朝明,现年54岁,案发前是宗教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佛教教职人员。

  资料显示,张朝明原籍湖南醴陵,1991年,时年20岁的他在四川成都昭觉寺出家;2022年,张朝明转单到西安禅经寺,担任临时负责人。

  2023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终南山佛教协会北准张市明担任禅经寺住持,次月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批复其担任禅经寺住持,

  禅经寺是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一座小型汉传佛教寺庙,2006年经过西安长安区行政审批登记。自2022年在禅经寺相亿临叶名李人弘8修线去庙,同时为信众举办各类宗教法事这起不无争议的诈骗案缘于一场“火供“法事。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张朝明虚构被害人的女儿华华(化名)被女鬼影响,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3万元,后又以其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共计1.4万余元,欺骗被害人为其弟子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检方认为,被古人张朝明诈骗也人防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宗教人士介绍,“火供"是藏传佛教的传统法事活动,以燃烧贡品的方式供养佛教护法神,达到清除障碍、祈福的目的。

  据来自北京的被害人当庭陈述,其女儿华华(2023年时15岁)长期处于抑都焦虑状态2023年上半年休学在家4月至6月连续出现自发购买药物中毒送ICU急救的情况,有自杀倾向。

  家人送华华到正规医院就医和进行心理咨询但抑郁焦虑状况没有改善。经熟人介绍,被害人于2023年6月认识张朝明,张朝明来到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家中探望华华。张朝明认为华华“身上有不好的东西",双方商量达成一致,计划在禅经寺为华华做一场"火供"法事,再加一场“放生"法事,能祛除华华身上“不好的东西”事,2023年6月25日,再加一场“放生"法事,能祛除华华的谈话中,张朝明更加明确地告知被害人,他梦见华华被一个"穿红衣服、皮肤黑的女鬼"缠身,做"火供"法事可以驱除女鬼,让华华精神状态恢复。

  2023年7月22日,被害人带女儿华华前往西安禅经寺,由张朝明主持为华华做了一场"火供"法事,被害人为此支付了3万元“火供“法事服务费。此后被害人还以"放生随喜""供养师父"“点灯随喜"的名义多次转账给张朝明。

  财新了解到,华华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间多次到禅经寺挂单修行有张朝明的弟子陪同照顾,期间华华的抑郁情况一度好转。

  直到2024年6月,禅经寺弟子以安全为由收走了华华私藏的刀片,双方发生争执,华华情绪再次转差。由此,被害人和张朝明决裂。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也无法证明“张朝明梦到被害人的女儿被女鬼缠身"是虚构的事实。张朝明供述称其“在北京见了被害人女儿后,回到西安禅经寺,某天晚上做了一个梦,梦见被害人的女儿身后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女鬼,皮肤是黑的"。

  张朝明醒来后把这个梦告诉多名弟子和被害人。辩护律师说,张朝明是出家多年的佛教僧人,将梦境视为预言并据此进行阐释,是佛教信仰体系内的常见认识与表达行为。

  佛教认为,宇宙由三界和六道构成,鬼神属于六道之一,是生命轮回中的不同存在形态。鬼神在佛教信仰体系中经常被予以阐释和表达辩护律师还认为,张朝明是依法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其用鬼神的语言来阐释生活中的某些形态,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构事实的故意。

  在涉及宗教的案件中,要区分宗教信仰话语体系表达和《刑法》所称的“虚构事实",《刑法》本身不能对个人内心的宗教体验进行真伪判断。公诉机关若将张朝明基于信仰做出的宗教表达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也干预了宗教信仰自由。

  对于公诉人指控张朝明虚构“可以通过做'火供'祛除障碍""接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辩护律师认为,“火供“仪式是藏传佛教中真实、正规的宗教仪轨,在佛教信仰体系中法事仪式能对信众产生积极心理抚慰和宗教层面的帮助。

  张朝明作为教职人员,基于自身所学和所信,真诚相信“火供“法事能对抑郁症患者产生积极的心理帮助,其目的是为了提供宗教帮助而非实施欺骗。

  辩护律师强调,被害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参与的是一项旨在为其女儿寻求帮助的宗教活动这一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对于宗教仪式的象征性和心理慰藉作用有基本认知。被害人自愿选择宗教帮助,并捐赠费用,是个人信仰自由的表现,不能因为事后反悔而倒推其之前被欺骗陷入错误认识。

  基于此,辩方也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虚构的事实”。公诉人还表示,禅经寺是汉传佛教场所,张朝明是汉传佛教寺庙的住持,不具备做“火供"法事的资质,因此虚构了自己具备做"火供”的能力。

  张朝明对此辩解称,早年在成都昭觉寺修行,昭觉寺兼具汉藏两种宗教仪典特色,修行期间跟随一名上师学修藏传佛教"火供"等仪式,真诚相信佛教法事能帮助大众消除障碍,清净业障,增长福慧。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个人出家修行的背景正是藏传佛教,其在汉地从事藏传佛教法事,仅属于违规,不适合用《刑法》来处置。

  如何区分宗教信仰宣扬的事实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事实?长期从事中国宗教法治问题研究的学者曹志告诉财新,宗教和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领域的规范体系,宗教信仰本身是唯心意识而非客观事实,不能用世俗世界中的理性来判断神迹。

  司法机关应该尊重宗教信仰的合法性和多样性,避免对宗教活动进行过度干预。在涉及宗教相关的案件时,应当考虑真诚原则,即当事人是否真心信仰某种宗教学说,并把该信仰学说付诸实践。如果当事人真诚相信并把该种信仰学说付诸实践,那么其在主观上没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行骗的行为。

  4.4万元的性质

  法庭上激烈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是"火供“法事费用的性质。公诉人认为,张朝明虚构了“火供”法事的作用,以此骗取高额的宗教法事服务费用,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部分资金进入张朝明个人银行账号。

  证据显示,被害人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朝明的方式支付3万元"火供"费用,转账时备注这笔钱的用途是"火供随喜”《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作为禅经寺住持,以做法事名义和供养的名义接受个人和社会捐赠,属于合法宗教活动行为。而且佛教寺庙针对特定法事、修行活动均有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从民事行为来看,被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对张朝明提出的“火供"法事费用3万元并没有提出异议,属于自愿购买宗教法事服务行为,不存在被欺骗和误导、对自身财产做出错误处置。

  除了做“火供”法事的3万元服务费“火供“费用,转账时备注这笔钱的用途是“火供随喜”。《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张朝明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朝明作为禅经寺住持,以做法事名义和供养的名义接受个人和社会捐赠,属于合法宗教活动行为。而且佛教寺庙针对特定法事、修行活动均有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及价格。从民事行为来看,被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对张朝明提出的"火供"法事费用3万元并没有提出异议,属于自愿购买宗教法事服务行为,不存在被欺骗和误导、对自身财产做出错误处置。

  除了做“火供"法事的3万元服务费公诉机关还指控张朝明以其受法力加持有助于被害人女儿恢复等理由,欺骗被害人为寺庙提供做饭、采买等服务支出,骗取被害人多次转账共计1.4万余元。证据显示,微信转账时,备注的钱用途是“供养师父"“点灯随喜""息灾随喜"。

  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多次主动向张朝明表示女儿病情"有好转、状态不错",并多次对张朝明表示感谢。因此,被害人的转账行为是基于对佛教仪式功能让其女儿的抑郁状态有了好转,而表达的认可以及感谢,属于宗教“随喜"捐赠,这种基于信仰的自愿捐赠,与诈骗中"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被动处分财产”的本质截然不同。

  公诉人还指部分钱财进入了张朝明个人账户。辩护律师回应说,没有任何证据指向被害人“随喜“捐赠款被张朝明用于个人挥霍。张朝明当庭供述,被害人捐赠的总计4.4万余元大多用于寺庙的日常维护支出和赡养年事已高的老和尚。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方式收取。

  对此,辩护律师向法庭说明,张朝明于2023年8月才正式接手禅经寺的管理,此前禅经寺没有开立对公账户,禅经寺接受的捐赠由负责人张朝明用其个人微信收取。

  相关文件显示,禅经寺于2023年11月向西安市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开户的申请,经过正常的审批流程,到2024年4月禅经寺对公银行账户才正式开立。

  辩方认为,张朝明此举不合规,但捐赠款项都用于寺庙建设日常维护中,不存在个人挪用的情况。


责任编辑: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