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付费法律群:是 “法律互助”,还是职务越界?

2025-11-03 19:29:31 社情民意观察网 作者:徐雪芬 字体:【 】   分享:

 

  上图李爱新,目前是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

  近日,一份题为《春雨法律互助群群规(讨论稿)》的公号文引发法律界一定范围的关注与争议。

  令人惊讶的是,群主“春雨安在”的真实身份,经核实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的在职女干部李爱新。

  这一身份的确认,让这份看似普通的群规显得格外引人深思:

  一个肩负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司法行政人员,为何要私下组建付费的法律咨询群?这是“法律互助”的创新尝试,还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越界?

  微言法谈即是李爱新公号名,公号的回复就是李爱新的回复。该聊天凸显出李爱新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较深。

  一、公务员的身份困境:公共服务还是私域经营

  作为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在职行政人员,李爱新在该公号文中极力渲染个人资历:“三十年基层法律人”、“一生职业学法用法”、“偶得省会城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预防业务十佳办案人”、“熟悉各类法律理论、实务”、“心血来潮加强学习头发染霜考出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等。

  这种精心包装的个人宣传,与其自称“公职律师”的身份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限于“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以律师身份对外招揽业务。而李爱新以“春雨安在”网名身份组建法律咨询群并收取费用,已明显超出公职律师的职责边界,涉嫌利用公职身份谋取私利。

  二、“微偿”背后的收费实质:文字游戏难掩违规本质

  群规中强调“微偿诚信互助”“不视为法律服务收费”,却明确规定“一次红包80元”“案件讨论互助费最高不超过群成员半数每人20元”。

  这种试图通过概念转换规避监管的做法,在公职律师身上显得尤为不妥。

  法律服务的收费性质不因名称改变而改变。无论是“红包”还是“互助费”,只要与解答行为挂钩,就构成事实上的有偿服务。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李爱新公然组织此类有偿活动,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触犯《律师法》和《公务员法》关于“非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三、“爱党爱国”的表白与违规行为的反差

  群规结尾特别强调“爱党爱国”“坚守主流价值观”,但这种政治表态与李爱新的实际行为形成强烈反差。

  真正的“爱党爱国”应体现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上,而非一边高喊口号,一边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公职人员,其行为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表率。

  然而,李爱新私自建立付费法律咨询平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公信力,更可能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群规中提到的“代收互助费”“介绍律师与专家”等环节,很难形成有效监管,极易成为非法利益输送的通道。

  四、法律互助的公共属性与私人经营的冲突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便捷法律服务的职责。

  作为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李爱新本应致力于完善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但她却无心本职工作,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建立和经营全国范围的私人法律咨询群,这种做法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群规中的“风险提示条款”试图免除责任,但“解答仅为个人知识经验分享”的声明,在法律上难以完全免责。

  如果群友基于“春雨法律互助群”的错误解答而遭受损失,不仅群主李爱新要承担责任,其所在单位历城区司法局也可能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

  五、监管缺位与制度反思

  这一事件暴露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对公务员从业行为监管的缺位。公务员职务活动应有更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当前制度对公务员“八小时外”的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甚至存在监管盲区,很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们呼吁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明确禁止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同时,也建议建立济南市历城区公职律师从业行为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语:这种既当又立,其实不难识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公务员更应是法治的守护者。

  真正的法律互助,应建立在公益、规范、透明的基础上。

  任何利用公职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声誉,更会侵蚀司法公信力。当公职律师开始“微偿”服务时,我们需要问的是:这究竟是法律服务的创新,还是法治底线的失守?!

  总之,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李爱新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涉嫌违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等多项违法违纪。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对此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并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以下是法律人留言节选:

  刘昌松律师:

  支持作者观点:

  1、“微偿”也是有偿,不能说只收80元、20元咨询费就是无偿互助。道理很简单,例如擦一次皮鞋只收10元肯定是有偿服务,给自行车打一次气收1元钱也是有偿服务吧。

  几句咨询意见,其价值不一定值80元,还可能为负价值呢。

  2、组织他人从事有偿服务,也是进行营利活动,例如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淫乱活动,组织者自己不直接上场乱交,也成立聚众淫乱罪;组织一个盗窃团伙行窃,自己不去现场行窃,“学雷锋”也不分赃,同样成立盗窃罪,还可能按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

  我一向认为并提醒律师朋友,在网络上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红包,法律风险不少 比如被投诉不签订合同、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别说你那不是非讼服务,收费很少,你辩不掉的!

  有人可能还故意引律师上钩,钓鱼投诉,要求律协处理 思考一下,组建这样的专门平台者有无责任。

  这位群主组建可收红包的咨询群并声称自己不收红包,可私下是否收答谢红包咋监督;介绍了案源,私下收取答谢钱物咋监督,靠他人相信你是圣人吗 制度禁止公职人员进行营利性服务活动,组建群友之间可红包的“互助”,明显触碰红线,叫什么名字没用,规避不了什么。

  建议李爱新立即收手,避免风险,侧面提醒,好言规劝听不懂,那做去吧。

  一位律师或一个律所的咨询是否为有偿,看他是否为咨询收取费用即可。

  这是个常识,是个毫无专业性的判断。

  某人作为群主甚至制定标准(群规),一次咨询得先发红包80元,还要求在提问前即交给群主,否则其在群里是否有提问权都成问题;某人还自己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互助,还在文字上否认其为有偿,这是不是典型的“既当又立”!还自我设计逻辑公式,仿佛他是多懂“三段论”的逻辑学专家。

  洛阳景明法律人: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可以组建微信聊天群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收费吗?如收了,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李光祥律师:

  不知道她归哪里管理,是不是自己说了算。

  徐雪芬:

  李爱新长期在8小时上班时间,网络推销自己、促销自己,以价廉物美标榜自己有偿法律服务。这是典型商业行为,涉嫌以隐蔽手段谋取公务员私利,且已经屡教不改!

  李爱新,如果在岗位上还有一点点油水,都不至于到处为了蝇头小利给自己弄了一身骚。真没出息!

  检察院当年把她扫地出门,其实是爱护她,有先见之明,否则她那么爱财,不知道会在岗位上出什么事。

  邹丽惠律师:

  大前提:公职人员(包括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在辖区以外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小前提:李爱新作为济南市司法局的公职人员,公然组织依托互联网的微信群,假借“互助、微偿”的名义,为全国全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结论:李爱新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构成利用公职身份,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谋取私利的违纪违纪行为,而且是为首组织者、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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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付费法律群:是 “法律互助”,还是职务越界?

 

  上图李爱新,目前是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

  近日,一份题为《春雨法律互助群群规(讨论稿)》的公号文引发法律界一定范围的关注与争议。

  令人惊讶的是,群主“春雨安在”的真实身份,经核实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的在职女干部李爱新。

  这一身份的确认,让这份看似普通的群规显得格外引人深思:

  一个肩负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司法行政人员,为何要私下组建付费的法律咨询群?这是“法律互助”的创新尝试,还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越界?

  微言法谈即是李爱新公号名,公号的回复就是李爱新的回复。该聊天凸显出李爱新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性较深。

  一、公务员的身份困境:公共服务还是私域经营

  作为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在职行政人员,李爱新在该公号文中极力渲染个人资历:“三十年基层法律人”、“一生职业学法用法”、“偶得省会城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预防业务十佳办案人”、“熟悉各类法律理论、实务”、“心血来潮加强学习头发染霜考出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等。

  这种精心包装的个人宣传,与其自称“公职律师”的身份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限于“为本单位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以律师身份对外招揽业务。而李爱新以“春雨安在”网名身份组建法律咨询群并收取费用,已明显超出公职律师的职责边界,涉嫌利用公职身份谋取私利。

  二、“微偿”背后的收费实质:文字游戏难掩违规本质

  群规中强调“微偿诚信互助”“不视为法律服务收费”,却明确规定“一次红包80元”“案件讨论互助费最高不超过群成员半数每人20元”。

  这种试图通过概念转换规避监管的做法,在公职律师身上显得尤为不妥。

  法律服务的收费性质不因名称改变而改变。无论是“红包”还是“互助费”,只要与解答行为挂钩,就构成事实上的有偿服务。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李爱新公然组织此类有偿活动,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触犯《律师法》和《公务员法》关于“非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三、“爱党爱国”的表白与违规行为的反差

  群规结尾特别强调“爱党爱国”“坚守主流价值观”,但这种政治表态与李爱新的实际行为形成强烈反差。

  真正的“爱党爱国”应体现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上,而非一边高喊口号,一边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公职人员,其行为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表率。

  然而,李爱新私自建立付费法律咨询平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公信力,更可能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群规中提到的“代收互助费”“介绍律师与专家”等环节,很难形成有效监管,极易成为非法利益输送的通道。

  四、法律互助的公共属性与私人经营的冲突

  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便捷法律服务的职责。

  作为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李爱新本应致力于完善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但她却无心本职工作,甚至反其道而行之,建立和经营全国范围的私人法律咨询群,这种做法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宗旨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更值得关注的是,群规中的“风险提示条款”试图免除责任,但“解答仅为个人知识经验分享”的声明,在法律上难以完全免责。

  如果群友基于“春雨法律互助群”的错误解答而遭受损失,不仅群主李爱新要承担责任,其所在单位历城区司法局也可能面临声誉受损的风险。

  五、监管缺位与制度反思

  这一事件暴露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对公务员从业行为监管的缺位。公务员职务活动应有更严格的规范和监督。

  当前制度对公务员“八小时外”的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甚至存在监管盲区,很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们呼吁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明确禁止公务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同时,也建议建立济南市历城区公职律师从业行为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语:这种既当又立,其实不难识破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公务员更应是法治的守护者。

  真正的法律互助,应建立在公益、规范、透明的基础上。

  任何利用公职身份从事营利性法律服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声誉,更会侵蚀司法公信力。当公职律师开始“微偿”服务时,我们需要问的是:这究竟是法律服务的创新,还是法治底线的失守?!

  总之,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女干部李爱新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涉嫌违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和公务员法等多项违法违纪。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对此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并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

  以下是法律人留言节选:

  刘昌松律师:

  支持作者观点:

  1、“微偿”也是有偿,不能说只收80元、20元咨询费就是无偿互助。道理很简单,例如擦一次皮鞋只收10元肯定是有偿服务,给自行车打一次气收1元钱也是有偿服务吧。

  几句咨询意见,其价值不一定值80元,还可能为负价值呢。

  2、组织他人从事有偿服务,也是进行营利活动,例如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淫乱活动,组织者自己不直接上场乱交,也成立聚众淫乱罪;组织一个盗窃团伙行窃,自己不去现场行窃,“学雷锋”也不分赃,同样成立盗窃罪,还可能按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

  我一向认为并提醒律师朋友,在网络上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红包,法律风险不少 比如被投诉不签订合同、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别说你那不是非讼服务,收费很少,你辩不掉的!

  有人可能还故意引律师上钩,钓鱼投诉,要求律协处理 思考一下,组建这样的专门平台者有无责任。

  这位群主组建可收红包的咨询群并声称自己不收红包,可私下是否收答谢红包咋监督;介绍了案源,私下收取答谢钱物咋监督,靠他人相信你是圣人吗 制度禁止公职人员进行营利性服务活动,组建群友之间可红包的“互助”,明显触碰红线,叫什么名字没用,规避不了什么。

  建议李爱新立即收手,避免风险,侧面提醒,好言规劝听不懂,那做去吧。

  一位律师或一个律所的咨询是否为有偿,看他是否为咨询收取费用即可。

  这是个常识,是个毫无专业性的判断。

  某人作为群主甚至制定标准(群规),一次咨询得先发红包80元,还要求在提问前即交给群主,否则其在群里是否有提问权都成问题;某人还自己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互助,还在文字上否认其为有偿,这是不是典型的“既当又立”!还自我设计逻辑公式,仿佛他是多懂“三段论”的逻辑学专家。

  洛阳景明法律人:

  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可以组建微信聊天群以提供法律服务为名收费吗?如收了,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李光祥律师:

  不知道她归哪里管理,是不是自己说了算。

  徐雪芬:

  李爱新长期在8小时上班时间,网络推销自己、促销自己,以价廉物美标榜自己有偿法律服务。这是典型商业行为,涉嫌以隐蔽手段谋取公务员私利,且已经屡教不改!

  李爱新,如果在岗位上还有一点点油水,都不至于到处为了蝇头小利给自己弄了一身骚。真没出息!

  检察院当年把她扫地出门,其实是爱护她,有先见之明,否则她那么爱财,不知道会在岗位上出什么事。

  邹丽惠律师:

  大前提:公职人员(包括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有偿法律服务,更不得在辖区以外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小前提:李爱新作为济南市司法局的公职人员,公然组织依托互联网的微信群,假借“互助、微偿”的名义,为全国全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结论:李爱新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律师法和公职律师管理规定,构成利用公职身份,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谋取私利的违纪违纪行为,而且是为首组织者、教唆犯!


责任编辑:徐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