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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新国标实施在即 食品生产企业请提前做好准备!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 投稿作者: 字体 [   ]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使用10年的2014版标准行将废止。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届时必须严格按照新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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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也包括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内容。

二、修订了附录A—F的相关内容

        ——附录A:修改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查询方式;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规定和使用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

       ——附录B: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中部分描述,修改了部分食品用香料的规定。

       ——附录C:修订部分加工助剂的名称和使用范围的描述。

       ——附录D: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和定义;修改食品用香料的定义。

       ——附录E:修改了部分食品分类名称,并按照调整后的食品类别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附录F:修改了“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

、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重点改变”

       1.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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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3.修改了部分添加剂的限量要求例如,脱水马铃薯的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由0.4g/kg变为0.2g/kg;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变为0.3g/kg(以脱氢乙酸计)。

       4.调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产品

     (1)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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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5.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6.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变化

    (1)限定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加工工艺、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2)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3)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7.部分食品类别的变化

      增加了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删除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部分食品分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企业

        一是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新标准要求,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正确理解执行该标准。

       二是对照新版标准规定,及时调整相关产品原料工艺、产品配方、标签标识,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纳入食品风险管控清单和关键控制点程序进行严格管控,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新标准规定。

       三是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配方、执行标准等调整后,应按照规定同步更新食品标签标识,涉及贮存运输方式、保质期等变更的,应一并变更后规范标示,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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