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秋粮旺季收购超1.6亿吨
12月18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各类粮食主体累计收购秋粮超1.6亿吨,收购进度快于上年同期。 眼下,全国各地秋粮收购进入高峰,我国各类粮食主体累计收购秋粮超1.6亿吨,同比增加约10%;日均收购量达200万吨以上,快于上年同期。分品种看,中晚稻收购7000万吨,其中黑龙江、河南、江苏和安徽4省累计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超400万吨,政策托底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玉米收购9000万吨,其中东北地区超5000万吨,占产量4成左右,农民售粮顺畅,企业收粮积极,市场购销趋于活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十四五”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进高标准粮仓建设和现有仓房升级改造,粮仓气密、隔热等关键性能明显提升。截至目前,全国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超2亿吨,应用气调储粮技术仓容5500万吨。目前国有粮库储粮周期内综合损耗率控制在1%以内。各地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强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和服务,助农减损增收,近10年来农户储粮损失率下降了约5个百分点。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统筹组织,认真抓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增强市场购销活力,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
社情民意观察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