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达1610项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现行有16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含2万多项指标,涵盖340多个食品种类,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从原料到产品的各环节、从婴幼儿到老年人的全人群。
“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既和国际衔接,又适应我国国情和风险防控需要,是可以有效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田建新在发布会上表示,打造严谨、系统、先进的食品标准体系,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促进发展。我国始终坚持健康优先,安全是标准的首要任务。
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目前各省份还制定了100多个地方标准。田建新介绍,有了这些标准以后,一些地方区域性特色食品原料可以进行深度加工,做成包装食品,从地方走向全国。
社情民意观察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