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凝聚团结奋进力量”——孔子学堂万里行之齐鲁民族行
中国新闻传媒研究院讯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9月14日上午,孔子学堂万里行之齐鲁民族行走进潍坊活动在坊子区理想小学举行。
出席本次活动的有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二级调研员韩昌钦;潍坊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侨办主任田世华,潍坊市委统战部民族科科长刘洪海;潍坊市坊子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李学海,潍坊市坊子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张明,潍坊市潍城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袁睿,潍坊市坊子区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张海霞,坊子区教体局副局长吕洁及坊子区理想小学部分师生代表。
活动由坊子区坊子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李学海同志主持,潍坊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侨办主任田世华致辞。
与会人员共同参观了坊子区理想小学传统文化工作室。
随后,韩昌钦同志、田世华同志为坊子区理想小学、潍城区芙蓉小学“孔子学堂”授牌并捐赠传统文化经典书籍。
活动现场,理想小学的孩子们呈现了精彩的文艺表演。
中国书协会员、坊子区博物馆副馆长陈其发同志做了《传统文化与书法欣赏》的讲座。
此次活动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让学生们亲身体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激发了学生学习国学经典,了解传统文化的热情,让传统文化的底色更加闪光!
社情民意观察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