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行李箱砸伤致孩子早产离世”谁该担责?律师解读
2月19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孕妇在D3702次列车上被行李箱砸伤”的情况说明:近日,我段注意到网上反映“孕妇在D3702次动车上被行李箱砸伤”信息。经核实,具体情况为:1月22日11时33分许,旅客叶先生在南宁东站登上D3702次列车(佛山西站至崇左南站)后,将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列车启动时,行李箱掉落砸伤旅客张女士。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广播寻医,配合医生旅客开展现场救治。列车运行11分钟到达南宁站后,旅客张女士在旅客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期间,铁路部门持续跟踪了解治疗情况。对婴儿早产并不幸离世,铁路部门向旅客张女士及其家属深表同情与慰问。后续,我段将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事实上,列车上行李箱掉落砸人或乘客拿取行李砸到他人的情况并不鲜见。一旦发生这类意外,责任该如何认定?两位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解读。 行李掉落致意外 责任划分依实际情况而定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认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若因行李掉落引发意外,铁路方和行李所有者都有可能承担责任。责任的划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考量双方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是否尽到各自应尽的责任。 关于行李所有者的责任,李想指出,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的过错责任原则,叶先生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向被砸乘客张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虽然法律规定,若所有者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如列车遭遇极端颠簸,或他人故意行为导致,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但叶先生本身放置行李位置不当的过错,并不会因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的叠加而减轻。 谈及铁路部门的责任,李想表示,如果铁路部门未能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例如,在列车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排查行李架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或看到乘客违规放置行李却未加以制止等,这些都属于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若因上述情况导致行李掉落砸人,铁路部门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当事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随后向行李所有者与铁路运输部门主张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需综合考量各方的过错程度。” 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强结合此事件分析道。倘若铁路方面已做出明确提醒,且规定所携带的黑色行李箱不能放置在贴有 “连接部位 勿放行李” 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然而旅客叶先生却违反了这些规定与要求,最终导致侵权事件发生,那么该旅客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铁路运输部门存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比如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旅客行李放置存在安全隐患等,进而导致此次事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事后铁路部门是否因“不作为”担责 需进行综合判断 铁路方面称,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当即广播寻医,配合随行医生展开现场救治。11 分钟后列车抵达南宁站,旅客张女士在叶先生与医生陪同下前往医院,铁路部门持续跟进治疗情况。 对此,李永强指出,乘客被砸伤,若铁路部门送医时未及时协助,如未联系救护车,可能因不作为担责,但责任限于不作为扩大的损害部分,且旅客举证难度较大。基于此,他建议旅客可向行李箱主人及铁路运输部门主张权利,向铁路部门主张权利时,可从行李箱规格、安检义务、乘务员提醒义务等方面,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李想表示,乘客若因行李掉落受伤,铁路部门若未及时给予合理救助,像未联系救护车、未协助送医等情况,就可能因“不作为”担责。铁路部门的救助义务具备法律依据,民法典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均有相关规定,铁路部门内部也对此有要求,未履行则可能被认定失职。 李想进一步阐释,对于铁路部门是否因“不作为”担责,需进行综合判断:其一,考量救助的及时性与合理性,若明知乘客受伤却不作为,有可能构成 “未履行救助义务”,但要是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救助延迟,责任或许会减轻或免除;其二,明确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证明救助延误致使伤情加重,若伤者死亡是由砸伤本身造成,铁路部门责任相对较小。此外,若伤害是由第三人(如行李所有者)直接造成,依据民法典,铁路部门仅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对第三人赔偿不足的部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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