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就不需要向法院申报财产吗?
“当被执行人又怎么样,反正自己没有财产,法院也没办法。”这是某当事人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不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所讲的话。
看似道理满满,且不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权威。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的报告财产令,目的是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个人名下的财产,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法律文书,那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然也有其强制性,作为被执行人是应当按要求报告个人财产的,而且不能不报、瞒报和少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可见,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
提醒
本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千万不要拒不报送或者虚假报送,如法院查到财产的话,被执行人就存在瞒报或者不报的问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甚至要面临牢狱之灾,即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执行,这样对自己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点一定要注意。(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社情民意观察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