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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观察网:女法官判案,怎么反误了卿卿性命?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投稿作者: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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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文章,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属表达深切慰问,对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据《河南日报》报道,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和省委书记楼阳生委托,8月14日,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孙梅君,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一行专程来到漯河市郾城区,看望慰问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家属,转达张军、楼阳生等领导同志对王佳佳依法办案不幸遇害的沉痛哀悼,对王佳佳家属的深切慰问,对王佳佳严格公正司法的崇高敬意,对残忍杀害办案法官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

8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在河南省漯河市参加王佳佳法官遗体告别仪式。

王佳佳法官也算是备极哀荣。

 

最高人民法院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称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河南省领导看望慰问王佳佳法官家属的新闻说:“王佳佳依法办案不幸遇害”、“对王佳佳严格公正司法的崇高敬意”。

也不知道最高院和河南省领导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真的相信郾城区法院通报所说“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真的相信“王佳佳严格公正司法”?!

身为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的王佳佳,所办其他案子是不是依法,是不是严格公正司法,另当别论。

这个引发杀身之祸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王佳佳的判决无疑是大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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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资格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

郾城区法院通报本身就是非法通报,涉嫌隐瞒真相,误导舆论

按照司法实践程序惯例,刑事案件发生后,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侦查机关发布案情通报。只有到了审判阶段,审判机关才可以发布案情审理通报。

在侦查阶段,审判机关无权代替侦查机关发布案件通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郾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标题就是《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而关于女法官被杀害的相关案情,尚处于公安侦查期间,相关动态只能由郾城区公安局发布。

郾城区法院作为作为受害人所在单位,可以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不幸遇害的讣告》之类的公告,根本没有资格发布案情通报

郾城区法院急不可耐,越俎代庖,显然不是为了公平正义,而是欲盖弥彰。

通报标题《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突出“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提前对案件定性,干预公安机关办案,抢在舆论发酵之前,误导舆论,很可能是防止王佳佳法官违法办案惨遭报复的事实真相曝光。

郾城区法院抢夺郾城区公安的案情发布权,左右公安机关办案,明显是知法犯法!

郾城区法院通报一面之词,溢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把责任推给苦命的党某某。

微友传言说,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12000元,党某某觉得少了,就不同意签结案赔偿协议,而是起诉到法院。

要是保险公司真的曾经同意赔付12000元,那么王佳佳法官判决赔付9000元,等于还少了三千,不只是不可理喻,关键是,王佳佳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党某某9000元的那些理由,非常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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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党某某住院天数的问题

医院有个潜规则,单次住院不能超过15天,除非重大疾病确实不能离开病床,否则医院都可能要求出院。

为此4月11日,在国家医保局2024年上半年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不得不表示,国家医保部门从未出台“单次住院不超过15天”之类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医院这个潜规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王佳佳法官判决必须按照29天住院计算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保险公司如果有异议,怀疑医院出具29天住院的记录有假,可以申请鉴定;如果怀疑医院和党某某合谋“挂床”骗保敲诈,可以向警方报案,也可以以挂床骗保敲诈提起诉讼。

王佳佳法官擅自不认可党某某29天住院记录,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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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酌定按15天住院计算”的两大理由不成立

《通报》提到“酌定按15天住院计算”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

法院及法官不可能不知道一个司法常识,对伤势的认定“签定”,必须通过有资格的医疗签定部门,交警无权也无专业能力对伤情进行签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关于“伤势轻微”的描述,只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没有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只要没有出现严重的伤亡,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都可以写“伤势轻微”,这与患者真实的伤情以及住院治疗时间毫无关系。

对于伤情痊愈程度,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核实是否达到出院的法定标准。

王佳佳法官应该依照公安部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作为核定赔偿的依据。

王佳佳法官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核实事实,仅仅根据交警的不专业描述,就越俎代庖,自己酌定住院天数作为赔偿依据,要么真的无知,要么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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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提到“酌定按15天计算”还有一个依据是“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

实际上,医生开具的药物数量与治疗周期无关,而是涉及到医院的出院带药制度。

根据医保用药的相关规定,急性病带药量不超过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常用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日剂量;带药总费用:普通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200元,如特殊情况需超过此限额,需经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患者在出院带药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与医生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二则是药三分毒,为了防止病人不当用药,过度用药,引发不适甚至中毒的情况。

患者每次去医院开药,其实也是接受医院的例行观察和检查。

很多患者在用完出院带药之后还需要继续去医院开药,甚至有些患者需要终身服药。

很明显,王佳佳法官陷入了一个认知误区,误以为医生在患者出院时开多少药物,就表明吃完这些药物就会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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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党某某误工费和营养费的问题

伤筋动骨一百天,哪怕是扭伤一下,15天都好不了,活动受限,而根据通报“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

轻微伤的定义于有部分功能障碍,手足部分的关节、肌腱损伤,骨挫伤,骨折都属于轻微伤。这些伤治疗期可以很短,但恢复期很长的。

对于一个年过50岁的劳动者,两处“轻微伤”可能就导致其工作丢失,体力劳动者短期不能正常劳动,长期可能恢复不到原来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也就是说,只有党某某劳动能力完全得到恢复,可以出外讨生活了,才可以停止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赔偿。

王佳佳法官仅以住院期间给党某某算赔偿明显就是不合理的,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赔偿必须到党某某正常身体机能完全恢复为止!

看来,王佳佳法官不食人间烟火,脱离生活胡判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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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党某某其他财产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党某某人都受伤了,车辆难免受损,就算是没有维修发票,也改变不了需要维修的事实。党某某当时拉了一些物品,没有票据,但是改变不了可能被损坏的事实。

针对党某某提供的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如果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发生交通肇事以后,作为保险公司,绝对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勘验和调查人身和财产损失情况,取得完整的现场证据,并得到党某某现场认可。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到现场取证,王佳佳法官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酌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党某某相关财产损失。

王佳佳法官简单一句党某某没有证据,就不支持财产损失赔偿,难道王佳佳法官是法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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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佳法官应该不是法盲,但很多法官自觉不自觉代表银行和保险利益,却是一个残酷事实!

本质上,法院不是银行和保险开的,法官也不是银行和保险发工资。涉及银行和保险的诉讼,法官应该不偏不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判决都是偏向银行和保险,甚至无原则完全站在银行和保险的一边。

即使银行和保险毫无道理,普通百姓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几乎都是输。

无辜百姓“莫名背上贷款”事件层出不穷,就是因为法院法官始终在银行一边,总是判决老百姓必须偿还子虚乌有的贷款。

而这个王佳佳法官,和保险公司本身还有私下接触

8月13日,最高院发布宣传报导王佳佳法官的文章《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文章透露王佳佳法官不请自来参加保险公司内部会议,虽然官方给出接触的原因看似冠冕堂皇,但没有通过单位协调,而是私下主动接触保险公司,难以排除与保险公司结成利益集团,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

特别是从这个引发杀身之祸的判决来看,王佳佳法官比保险公司的代表更能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否则,已经晋升立案庭副庭长的王佳佳法官,不应该干民事审判庭的活。

《通报》说王佳佳法官在立案庭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明显是维护王佳佳法官乃至法院的声誉。

除非经过批准,特许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怪不得,郾城区法院不管不顾,想方设法,抢夺公安局的案情通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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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就是一个学过多年法律的律师,想要立个民事案件,从写诉状到填写法律文书到缴费再到成功立案,都是相当不容易的。

何况党某某一个最低层的普通百姓?

只是,党某某作为没有任何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想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12000元,不能弥补党某某的损失,党某某只能走上法庭。

党某某相信法律,相信法官!

但党某某没钱聘请律师,司法局只好给他安排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

法援律师没有利益关联,纯粹是完成任务,计算出党某某的赔偿金额1.8万元,恐怕是应付了事。

也就是说,1.8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利益相对超然的法援律师漫不经心核算出来的。

1.8万元的赔偿金额,应该是党某某实际损失的最低值!

保险公司赔偿低于1.8万元,没有任何责任的党某某就要自担损失!

也难怪保险公司给12000元,党某某还是不同意签协议,而是千难万险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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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表看到党某某确实可怜,已经同意赔偿12000元。

要是王佳佳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还是赔偿当初答应的12000元,党某某心里也许好受一点。

党某某没想到,王佳佳法官法槌一敲,不只是对法援律师纯粹交差算出来的赔偿金额18000元打对折,还对保险公司认可赔偿的底价12000元砍了四分之一,判决的赔偿金额竟然比保险公司当初答应出的金额还少3000元。

王佳佳法官不只是有房,根据北京日报核实,名下还有两辆小车,一辆是自己上下班所用,一辆给父亲日常代步所用,应该不会把3000元乃至9000元放在眼里。

3000元乃至9000元,对保险公司领导来说,也不过是一顿饭,一根皮带,一个包包而已,同样可以不在乎。

但对于党某某来说,3000元特别是9000元,就是生存下去的本钱,就是活在这个世上的尊严!

王佳佳法官自然不会想到,自己够狠,党某某更狠!

既然法律不为党某某作主,王佳佳法官反而以法律的名义,给保险公司省下3000多元。

党某某一气之下,就放下法律,拿起武器!

反正,党某某50多岁单身,无牵无挂,又一贫如洗,无所依恋。

就这样,王佳佳法官办他人案子,帮保险公司省钱,搭上了自己人生!

来源:社情民意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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